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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每年有約5萬對夫妻離婚,離婚後的權利義務都會重整,針對即將到來的報稅季,國稅局指出,離婚夫婦申報撫養子女免稅額發生爭議,會從監護登記、同居天數、實際扶養事實的順序判斷,也提醒民眾在離婚協議時就做好書面協議,以免日後發生爭議。
一位民眾與前妻離婚時,協議由前妻擔任子女監護人,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在案,民眾在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與前妻重複列報扶養子女,因未能協議,經國稅局剔除該位民眾申報的子女免稅額,並要求民眾補稅。
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,應以書面做成協議提供稽徵機關核認,但若無法完成協議或協議不成,稽徵機關將依照監護登記、同居天數,及實際扶養事實的順序,認定是否可列報子女免稅額。其中「實際扶養事實」,會參考5項情節綜合認定:
1.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、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。
2.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,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。
3.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。
4.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。
5.其他扶養事實。
民眾主張自己與子女同住並負責給付生活費,不服被要求補稅申請復查,國稅局對此查得該年度他確實與前妻及子女同住,雙方共同對子女有實質照顧事實,但國稅局以監護登記為前妻,及受扶養親屬出具切結書為依據,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,民眾仍須補稅。
國稅局特別提醒,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,以避免日後爭議。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,要注意監護登記、該年度同居天數並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的單據,以供稽徵機關核認。(審核:葉憶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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